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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的,补偿标准视情况而定: 1.孕妇有因以下原因被辞退,单位不予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孕妇没有过错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孕妇个人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赔偿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保险基金。对没有参加相遇保险的职工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了劳动合同,是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可通过相应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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