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成都市月最低工资为1050元、960元两档,其中,14个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6个县(市)执行960元/月。同时,确定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小时、10元/小时两档,其中,14个区(市)县执行11元/小时,6个县(市)执行1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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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8.7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额外上班工资,中班、夜班、炎热寒冷、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相关法律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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