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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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看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凯里黄桓律师工作多年来,先后办理重大经济纠纷、债权债务、辩护、房地产纠纷、商务合同、公司债务、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离婚析产、遗产继承等案件。可谓身经百战、经验丰富。担任过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劳动法、法律也有着深入、系统的研究。曾承办或参与经办经济、民事、和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案由涉及买卖、担保、股份转让等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名誉损害等侵权纠纷,欠薪、工伤等劳动争议纠纷,具有准确的分析能力和丰富的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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