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时也应适当地多分一些。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已经决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特定罪行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本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虽然这不属于代位继承,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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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顺序分配,首先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遗产继承的原则有:1、法定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割遗产;2、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4、适当照顾原则,对特殊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5、效利尽用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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