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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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担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且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是有效的;如果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则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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