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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土地承包合同能仲裁。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应当属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除非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行政争议的,属于行政争议的,不适合仲裁,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还必须有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不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不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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