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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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 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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