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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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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