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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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有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有运动轨迹的人。并且,道路交通事中的赔偿主体根据其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这个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二、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这个伤害保护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 三、事故是由于事故当事人在行驶中存在违章行为造成的。 四、交通违章行为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五、致害一方存在过失,但不能存在故意,否则将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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