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年龄,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 组通字〔2006〕41号:“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劳社部发〔1999〕8号:“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但是,国家法律是“以身份证为准”。国家立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居民身份证适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违反《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国家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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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对退休档案年龄的认定是,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中,若有档案上记载年龄与身份证上记载年龄不一致的情况,依照人社部有关通知以及最高法在相关案件中的意见,若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则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如果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退休年龄以档案记载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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