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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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要在国内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程序如下: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并送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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