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以第三人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2)提出参加行政复议要求后,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准许; (3)第三人有权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有权针对行政决定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或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5)如发现办理案件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对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关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有责任查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第三人回复是否决定回避; (6)对复议机关需要勘验现场的,有权要求复议机关通知其到场; (7)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的,第三人有在听证会举行前知道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行等事项通知的权利; (8)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60日内,最迟在90日内(经延长后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如逾期未作出决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就原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9)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10)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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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确认权; 3、申请回避权; 4、申辩权; 5、听证权;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7、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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