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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第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是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的。 第四、是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第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第八、是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生效的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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