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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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有效。该合同对出租人的效力: 1,若出租人追认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的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转租合同自始有效。 2,若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租赁双方当事人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且租赁双方表意真实,该租赁行为未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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