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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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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