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要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如果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能办理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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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规定: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刑罚尚未执行;因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出境的;非法出境,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有以下情形的不准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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