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康复期间进行复查时可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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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要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工资应该是职工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不是这个标准的,可以及时跟单位协商、调解,或是申请劳动仲裁就、起诉的方式争取工资权益。
劳动者处于康复期间的,可以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申请,而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一方可在一年内及时申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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