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是关于执行董事的规定。 一、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必设机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其条件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执行董事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董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二是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的,则又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等事项与有关董事的规定相同。 四、执行董事的地位,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对内负责管理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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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列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为3至13人。即公司法对董事人数设定了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 公司在确定董事人数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公司业务的需要。一般来说,资本和业务规模大,技术问题复杂的,当然需要较多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董事进行决策;反之,则以少数董事为宜。 第二,由于董事会为合议制机关,所以董事人数以单数为宜。否则,将有可能出现因表决权票数相等而相持不下的情况,不利于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数的确定,在形式上,还要求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内,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确定,但每届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不过,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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