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执行董事可以解聘总经理或者限制其权利,那么按照公司法第46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那么现在起任然享有这个权利。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那么按照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执行董事也有解聘经理的权利。 2、如果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按照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有以下的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对于安排付款这一行为,如果经理没有职权,即使得到监事的同意也是没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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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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