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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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 4、欠缴出资的; 5、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连带责任; 5、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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