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适用,或者房屋交付适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8、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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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后果为: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则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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