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所有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资未满半年的可以要求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的代通知金。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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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开除、除名与辞退的区别: 1.作为惩戒方式,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2.作为惩戒方式,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辞退和开除的区别如下: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辞退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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