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 首先, 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 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 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 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 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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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变卖流拍后,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法院拍卖流拍后分以下情形处理: 1、到场的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债权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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