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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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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