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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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赔付定金双倍;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或者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
房屋认购书一般签订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是双方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达成的协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约定的内容是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签订商品房放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的买卖进行的具体规定,一般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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