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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 2、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的时间,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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