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同时,规定缺席审理与缺席裁决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如果缺席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则缺席裁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裁决的效力。因此,缺席裁决的案件,仲裁机关也应依法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裁决,并向其送达裁决书,告知其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错误的权利,请求补正的时间;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和提出申请的法院。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补正裁决书的错误,或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机关作出的缺席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然,如果仲裁机关作出缺席裁决是未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的,则缺席裁决就不能发生与对席裁决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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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为了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还是其他仲裁裁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需要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后,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终局裁决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属于其他仲裁裁决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想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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