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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的处理程序为: 1、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实质审查; 4、记载于登记簿; 5、予以核准登记的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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