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立遗嘱人)亲自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受理立遗嘱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三名律师进行见证。 二、材料交接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文件。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制作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立遗嘱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立遗嘱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照相等工作。 见证律师通过与立遗嘱人谈话,可以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立遗嘱人是否能够正常交流,能够正确理解谈话、遗嘱文件的内容,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意见。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1)参加见证的立遗嘱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2)见证事项;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见证结论; (6)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立遗嘱人各执一份;如立遗嘱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两份见证书,连立遗嘱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并移交银行保险库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立遗嘱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律师事务所将留存见证遗嘱的一份,并及时将一份遗嘱存放到专用的银行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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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程序大致如下:首先到公证处申请,填写公证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其次,等待公证处进行相关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材料有异议或者不完备的,会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后,制作公证书。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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