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公司搜索解散请求权,其前题是:(1)公司严重亏损,(2)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3)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是基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有强制解散与自愿解散之分,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由全体股东依特别多数形成股东会形成决议予以解散,这是股东自愿解散。强制解散是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股东诉求通过司法裁决解散公司,这一规定是新修订公司法明确作出的重要制度,对改变原来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表现出退缩加谨慎的态度的转变的回归现实,更是保护小股东的一项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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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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