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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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简单总结就是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相反的,如果有下列情形,则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根据一些条件来定,或者双方协商来一致解除。如果是有约定解除的条件的,满足条件就可以解除,另外,还有一些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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