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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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是指某一房屋属于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单的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的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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