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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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购房者可拒绝收房。如果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房屋。 2、购房者可要求卖房人限期更正。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卖房人拒绝更正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卖房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 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测不符的,误差未超出3%时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独立承担、卖方进行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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