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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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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