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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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借款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确认书; 9、抵押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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