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其个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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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讨论。房屋所有权人是被申请执行人的,建议应当尽快与执行法院联系,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得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其次是作为案外人的房产被查封,与原生效裁判没有法律关系,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即房屋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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