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由于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在和解后又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式,协议达成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针对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迟延期间利息包括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应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未清偿的本金、诉讼费、公告费等。另外,计算迟延期间利息的期间,迟延期间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迟延期间利息包括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应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未清偿的本金、诉讼费、公告费等。另外,计算迟延期间利息的期间,迟延期间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