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债务人需要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才能弥补债权人的现实损失。所以,债务人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是最基本的和最低的计算标准。其次,基于公平原则,我们需要考虑债权人的预期损失和债务人的积极利益。但无论是以预期损失为标准,还是以债务人的积极利益为标准,其对应的利率标准至少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上,通常判决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主要计算标准可能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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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 3、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1、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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