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评审依据是组织做好评审工作的根本。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导政府采购项目的一柄"尚方宝剑",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是《政府采购法》,这是政府采购的最高法律规定,是所有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根本原则、指导方针、基本程序安排及法律责任等,在全国具有指令性作用。 二是财政部四个令,即18、19、20、74号令,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进行细化和明确,同样在全国具有指令性作用。 三是各省财政厅(局)下发的相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不能在全国通用,对于指导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一定的作用。 以上三个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是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原则和做法,必须认真贯彻。另外,招标文件是组织好政府采购项目最直接的依据,财库【2012】69号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用"非常重要"来概括,一旦招标文件确立并组织评审,其评审方式、评审办法、评审要素等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发生变更或者解释,而应该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约不偏不倚地贯彻到底。只有这样,政府采购项目才能组织得成功,投标人就找不到开标评标中的任何漏洞或瑕疵,采购人才会采购到放心满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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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若双方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则财政评审结果已经转化为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对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意应当具体明确,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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