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规定了雇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雇员有条件的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司机与客运公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若司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由客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该司机与客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司机硬付全责。 2、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比例问题。此问题应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之规定进行实施,但投保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则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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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其教练员承担的,但是对于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的。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驾校学员是在教练指导下,在特定的练车场地对车辆进行学习操作的,由于缺乏驾驶经验,作为学员的指导者,事发时若没有及时制止学员的错误操作,则存在过失行为,因此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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