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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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内容有: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
证券公司的变更,是指证券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活动。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公司形式的变更,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并通知并发布公告,以使债权人及时要求公司清偿,或者要求公司为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公司的变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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