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产权证工本费每本2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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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出具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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