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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以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会监听电话: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的。 二、有商业间谍行为的。 三、经检察院批准的反贪污渎职。 四、重大刑事安全。 五、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取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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