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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无需进行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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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无需进行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其履行义务。在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均无需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为二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程序为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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