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保险代理人收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或者未收费先开收据,都有可能酿成保险合同纠纷。如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只要保险人在保险单的“投保人声明”处作了提示,作出了明显标志,就应当认定保险人作了明确告知义务;而有的审判人员则认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的精神,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等。若投保单为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代为填写“投保人声明”,一旦出险,无论孰是孰非,引发纠纷则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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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缺乏诚信,事故发生后不予赔偿;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设置条件限制;缺乏业务知识,导致赔偿不及时;不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送达保险条款;缺乏解释,导致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观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统一;非法经营代理人是造成合同纠纷重要原因之一。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 1.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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