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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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要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才恢复案件的诉讼。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两个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同事满足才能申请破产。
不可以。新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撤回破产申请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明确规定的。新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当然也不能允许撤回破产申请。法律的文义表述非常明确,不能理解为没有规定,所以在立法修改之前,立论基点是不成立的。此外,虽然新破产法(不需引用旧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对这一问题破产法有明确规定,所以也用不着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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