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债务处理秩序如下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
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
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
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执行程序)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
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中止
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