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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劳动仲裁开庭后还要开一次庭可能的情况: (一)第一次开庭对需要鉴定的关键性证据未提供,需要鉴定结果确定后,才能裁决; (二)先行调解之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裁决; (三)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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