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还要开一次庭可能的情况:
(一)第一次开庭对需要鉴定的关键性证据未提供,需要鉴定结果确定后,才能裁决;
(二)先行调解之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裁决;
(三)其他需要再次开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