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以国家规定的为限。下同),列入成本。下列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有关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重复列入成本:一、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材料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等中列支;二、工会干部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三、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四、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五、退休职工退休费、离休干部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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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不同伤残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工伤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工伤津贴=本人工资×75%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5、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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